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在本案中,时效的起算日是你们在赔偿协议里约定对方给付赔偿金的日期。因为过了给付日对方仍然不给,你们的权利才开始受到侵害。
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五与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诉讼时效。采用对自己有利的条文。如果付款日在7月11号之后,那就不会过期,如果在7月11日之前,就主张死亡不适用第一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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