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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诉讼地位被告或第三人?

2012-12-26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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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成为了民事案件审判的重头戏,甚至有些法院已经成立了单独的交通事故审判庭,专门处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人身与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保险公司是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分散投保人风险的机构,其与投保人之间是合同关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成为了民事案件审判的重头戏,甚至有些法院已经成立了单独的交通事故审判庭,专门处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人身与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保险公司是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分散投保人风险的机构,其与投保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作为与投保人存在合同关系的保险公司,在此类侵权案件中,应以何种身份参与诉讼,能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是我们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不断遇到的问题。本文就以上问题结合审判实践作一简要分析,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至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肇事机动车辆只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在审判实践中的诉讼地位及赔偿责任。

    第一、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以下简称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理解该条款是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规定保险公司于责任尚未确定时负有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者支付抢救费用的法定义务,于责任确定时负有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损失的法定义务,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参与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但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前,国家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名称为“第三者责任险”,而该条款中提到的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在实践中,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后,其往往提出以下抗辩理由,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商业三者险合同,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保险,所以,不应适用七十六条的规定,直接列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向受害人直接赔偿的义务。针对此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引用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保监会在《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的规定,该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自2004年5月1日起,“采用公司现有第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该文的内容可知,保监会作为保险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其要求各保险公司以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暂时替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所以,凡是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我们就视其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虽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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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地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 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则选择管辖地带来地域的差别,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举例说明,四川人A在贵州某地与深圳人B驾驶的车辆碰撞,导致A人身损害,则A可选择贵州某地法院管辖,也可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深圳法院管辖,如果在贵州起诉,则相关赔偿费用按照贵州的标准计算,如果选择深圳起诉,则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的标准计算,根据广东省统计局的统计,深圳经济特区的各项标准均远远高于其它内地省份,所以,A选择在深圳起诉获赔金额将比在贵州起诉高出许多。这个例子仅仅是给大家提供一个选择的方法,具体怎么选择,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反正选高不选低就是你要遵循的铁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简而言之,就是你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比交通事故发生地高,可按更高的标准计算,你首先要做的仍然是选择最合适的法院,把更高的标准交给法院。 举例说明:贵州人姜 某在贵州乘坐深圳的长途车发生交通事故,姜 某经过选择,深圳的赔偿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的标准,因此可以选择在深圳起诉,要求法院按照深圳标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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