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 痕迹物证提取[page]
5.3.4.1 一般要求
a) 确认或疑似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应当进行提取。
b)在勘查和提取物证的过程中,要防止所提的物证被污染。提取物证之前,切勿在物证部位及附近用粉笔、圆珠笔或蜡笔等勾画。提取物证所用的各种工具、包装物、容器等必须干净,用同一工具提取不同部位的物证时,每提取一次,都必须把工具擦拭干净。提取各种物证。特别是提取油脂、血迹、人体组织等,不得重复使用同一工具,切勿用手直接接触物证。
c)对所发现的全部有关痕迹和各类实物,在提取之前应将其形状、数量、颜色、所在地点等分别编号记录。记录方式有录像、照相、绘图和笔录。对发现的实物可直接收取,但必须分别包装,特别是对某些需进行化验的物质(如血迹、汽油等),包装时应严防污染或相互混杂。对某些分离物或脱落物,在包装时应注意其边沿不被损坏。对交通事故中伤亡者衣服上的车轮花纹痕迹等,应连同衣服提取;对地面上的平面或立体轮迹,应当细心提取。
5.3.4.2直接提取
能反映交通事故痕迹及与形成交通事故痕迹有关的小件物品、易分解车辆零部件,应将物品和有关零部件全部直接提取。
5.3.4.3 间接提取
无法进行直接提取的交通事故痕迹,应采用相应的照相或摄像法、静电吸附法、石膏灌注法、硅橡胶提取法、硬塑料提取法、复印法等技术手段进行提取。
a) 拍摄的痕迹影像应完整、清晰、不变形,能反映痕迹的适当部位特征,并附以毫米比例尺。
b) 遗留在光滑路面上的加层轮胎花纹痕迹,可采用静电吸附法提取。
c) 遗留在路面上的立体痕迹,如泥土路面上的足迹、轮胎花纹印迹等,可采用石膏灌注法进行提取。
d) 对于有一定弹性而且不易断裂和破碎物体表面的痕迹,可用硅橡胶加一定量过氧化物的方法固化提取。
e) 对于车辆或物体表面较大面积的痕迹可用硬塑料提取。
f) 对于光滑平面上的指纹,如机动车方向盘、车门把手和车辆表面的可疑指纹,可用金属粉末提取。
5.3.4.4 散落物的提取
a) 散落在现场地面的玻璃碎片、油漆碎片、塑料碎片、车辆零部件及装载物等固体物质,可用镊子夹取。
b) 沾有事故物证的较大物品以及散落在肇事车辆内的鞋只、钮扣、手套、人体组织等,可用手提取,切勿用手直接接触交通事故痕迹和附着物部位。
5.3.4.5 附着物的提取
a) 沾附在小件物品及易分解车辆零部件表面的物质,应将有关物品和零部件全部提取。
b) 沾附在车体或其它较大物体表面的固体物质,可根据物质性质,比如,油漆、塑料、反光膜、干燥血痕及人体组织等,可用刀片刮、镊子夹等方法提取。必要时,为防止物证丢失,可采用剪、挖、锯等方法将物证连同部分载体一并提取。
c) 血液、油脂等液体物质可用滤纸、纱布或脱脂棉擦取。
5.3.4.6 提取对照样品
a) 当肇事逃逸车辆本身的物质或装载物遗留在现场时,勘查人员应将现场遗留物,细心提取,妥善保存。待查到可疑车辆后,从可疑车辆的有关部位,提取与现场遗留物外观相似的物质作为对照样品,进行比对检验。
b) 勘查可疑车辆时,如果发现可疑附着物,应从被撞车辆、伤亡人体或现场其它物体表面提取对照样品,进行比对检验。
5.3.5 痕迹物证测量
a) 对已确定的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应测量和记录交通事故痕迹的位置、长度、宽度、高度和方向,事故物证一般存在于交通事故痕迹处,只需测量和记录其位置即可。
b) 测量记录车辆碰撞损坏变形形状及变形量(长、宽、高或深度)。
c) 测量记录交通事故现场路面坡度、转弯半径、附着系数等情况。
5.4 地面痕迹勘验
5.4.1 地面轮胎痕迹
a) 勘验地面轮胎痕迹的种类、形状、方向、长度、宽度、痕迹中的附着情况,以及轮胎的规格、花纹等。
b) 逃逸交通事故现场应勘验肇事逃逸车辆两侧轮胎痕迹的间距和前后轮胎痕迹止点的间距,判明肇事逃逸车辆的类型和行进方向。在有电子监控设备的路段,应及时查询监控设备所记录的车辆信息。
c) 勘验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搓划印分段点相对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痕迹与道路中心线的夹角,痕迹的滑移、旋转方向及旋转度数。
d) 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搓划印及痕迹突变点应分别勘验;弧形痕迹应分段勘验;轮胎跳动引起的间断痕迹应作为连续痕迹勘验,根据需要记录间断痕迹之间的距离。
5.4.2 勘验车辆、鞋底或其他物体留在地面上的挫划、沟槽痕迹的长度、宽度、深度,痕迹中心或起止点距道路边缘的距离;确定痕迹的造型客体。
5.4.3 勘验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地面散落物、血迹、类人体组织等的种类、形状、颜色,及其分布位置;确定主要散落物第一次着地点和着地方向。
5.4.4 水泥、沥青、块石路面上的痕迹被尘土、散落物覆盖时,在不妨碍其他项目勘验的前提下,可照相后清除覆盖物再勘验。
5.4.5 根据需要制作痕迹模型,提取地面的橡胶粉末、轮胎的橡胶片、轮胎胎面上的附着物等,进行检验、鉴定。
5.4.6 勘验装有制动防抱死装置(ABS)车辆地面轮胎痕迹,注意其制动痕迹大多为压印,偶尔为轻微的拖印,且轻淡、不易发现,易消失等特征。
5.5 车体痕迹勘验
5.5.1 勘验车体上各种痕迹产生的原因。勘验车辆与其他车辆、人员、物体第一次接触的部位和受力方向,确定另一方相应的接触部位。
5.5.2 勘验车体上各种痕迹的长度、宽度、凹陷深度、痕迹上、下边缘距离地面的高度,痕迹与车体相关一侧的距离。
5.5.3 勘验车辆部件损坏、断裂、变形情况。
5.5.4 与车辆照明系统有关的交通事故,应提取车辆的灯泡、灯丝及其碎片。
5.5.5 车辆与人员发生的交通事故,要特别注意勘验,提取车体上的纤维、毛发、血迹、类人体组织、漆片等附着物。
5.5.6 需要确定车辆驾驶人员的,应提取方向盘、变速杆、驾驶室门和踏脚板等处的手、足痕迹及附着物。[page]
5.6 人体痕迹勘验
5.6.1 一般要求
勘验人体痕迹之前,应先照相或现场调查、走访,记录受害人在现场的原始位置。人体痕迹勘验应从外到里进行,先衣着后体表。
5.6.2 勘验衣着痕迹
a) 勘验衣着上有无勾挂、撕裂、开缝、脱扣等痕迹、有无油漆、油污等附着物,鞋底有无挫划痕迹。
b) 勘验衣着上痕迹、附着物的位置、形状、特征,造成痕迹的作用力方向,痕迹中心距足跟的距离。
c) 根据需要勘验衣着的名称、产地、颜色、新旧程度等特征及穿着顺序;提取必要的衣着物证。
5.6.3 勘验体表痕迹
a) 交通事故死者的体表痕迹由勘验人员或法医勘验;伤者的体表痕迹一般由医院诊断检查,根据需要可由法医检查或由勘验人员在医务人员协助下检查。
b) 勘验交通事故死者体表损伤的形成和尸斑、尸僵形成情况,确定死亡原因、时间。
c) 检查性别、体长、体型等体表特征。
d) 勘验体表损伤的部位、类型、形状尺寸,造成损伤的作用力方向;损伤部位距足跟的距离,损伤部位的附着情况。
e) 勘验各主要骨骼有无骨折,肢体有无断离现象,体内组织有无外溢。
f) 根据需要提取伤、亡人员的衣着、血液、组织液;、毛发、体表上的附着物等,进行检查、鉴定。
5.7 其他痕迹、物证勘验
5.7.1 勘验行道树、防护桩、桥栏、隔离设施等固定物上痕迹的长度、宽度、深度及距离地面的高度,确定造型客体。
5.7.2 提取有关脱落物或部件碎片,注意保护断口形态,留作整体分离的物证。
5.7.3 逃逸交通事故现场应提取现场遗留的所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
5.7.4 从车辆上掉落的沙土、油脂、装载物品等,可以反映车辆的使用情况,特别是从轮胎上脱落的泥块,能反映车辆的行驶状态和轮胎花纹的局部形态。对这些物证均应提取,并妥善包装、保留,以便检验鉴定。
5.7.5 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车辆火灾应勘验火灾起火源。
5.8 送检
对交通事故痕迹物证进行了勘查、测量和记录,尚不能满足事故处理工作的需要,应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送交专业技术人员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提取的微量痕迹、物证要妥善保管,及时送检。
a) 肇事车辆行驶速度的技术鉴定:对于装有符合GB/T19056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肇事车辆可从汽车行驶记录仪直接提取有关数据;对于发生碰撞事故后安全气囊打开的肇事车辆可从安全气囊记录模块中提取数据。
b)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嫌疑人,提取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测按照GB19522标准执行。
c) 肇事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按照GB7258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d) 对未知名尸体,应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DNA信息进行检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