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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2021-05-02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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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纠纷没有争议的,那么双方当事人就可以签订交通事故协议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签名确认。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如何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如何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1、填写《协议书》,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执一份。

  2、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

  3、事故地点一栏,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县)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4、姓名一栏,填写各方当事人姓名,填写前须核对各方驾驶证或身份证。

  5、车辆牌号一栏,如实填写,如黑色牌照的号牌,应在号码后注明(黑牌)。

  6、保险公司简称一栏,填写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简称。

  7、电话一栏,须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8、保险公司报案号一栏,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会反馈一个报案号,将此报案号填写在本栏中。

  9、事故情形一栏,对应事故情形在相应的“□”内划“√”,对第8项和第9项需简要描述事故情形。

  10、伤情及物损情况一栏,填写受伤人员的伤情及车辆和其他财产损失。

  11、当事人责任一栏,对应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在相应的“□”内划“√”,填写完毕后,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

  12、交通事故赔偿情况一栏,对于当事人自愿放弃保险索赔的,可以根据事故双方的协议内容填写,并签名确认。

如何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二、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

  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执一份、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如何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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