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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2016-05-31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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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这个汽车交通的年代,剐蹭、碰撞在所难免,特别是在早晚上下班高峰期的时候,交通事故可谓多发,这种时候,需要交警部门的快速反应处理,那么,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到底是怎样的呢?

  1、固定现场证据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会立即拍交警赶赴现场,交警到达现场后,一部分人将会组织抢救伤员;另一部分人会固定现场证据,会通过画现场草图、拍摄现场照片、录像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现场口头询问方式固定证据。

  2、恢复现场交通

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做好事故记录

询问当事人、证人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会就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有关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以便确定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情况,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4、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1)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2)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当场出具,也可以事后出具;但是最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5、当场调解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可以口头申请),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特别提醒:

  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依法给予处罚: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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