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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2013-03-29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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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已于2000年6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家瑞二000年六月十四日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已于2000年6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 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家瑞

  二000年六月十四日

  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的处理适用本规定。其中,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市、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公安机关是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观场处理

  第四条 造成人员伤亡或发生事故车辆不具有移动踏实条件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观场。

  第五条 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发生事故车辆具有移动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现场: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

  (二)记录对方车辆种类、号牌等;

  (三)标记车辆停放的轮胎位置;

  (四)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其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无异议的,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有异议的,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第六条 当事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处罚。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第八条 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下列违章行为的顺序认定责任:

  (一)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二)违反让行规定的;

  (三)违反交通法规、规章其他规定的。

  违章行为属排列在前的,负主要责任;排列在后的,负次要责任;在同一顺序的,负同等责任。违章行为虽属排列在后,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排列在前的违章行为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第九条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违章行为,行人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

  (一)横过车行道时,距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最近边缘50米

  以内,不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不遵守交通信号指示的;

  (三)穿(翻)越道路中心交通隔离设施的:

  (四)在专供机动车行驶的立交桥、高架桥等道路上行走的;

  (五)在机动车道上扒车、强行拦车等严重妨碍交通的。

  第十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违章行为,非机动车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一)醉酒驾驶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的;

  (四)在专供机动车行驶的立交桥、高架桥等道路上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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