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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事故车停车费找谁要

2021-05-1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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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汽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话,很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有时候为了取证可能会扣留车辆,但是很多车主在提车的时候发现停车场会收取一笔停车费,那么交通事故事故车停车费找谁要?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时候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进行鉴定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交通事故事故车停车费找谁要

  二、交通事故车辆扣押期限是多久

  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1、一般情况

  调查结束之日起30天(3日内委托、鉴定期限不超过2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

  调查结束之日起(申请重新鉴定的)55天(3日内委托、鉴定期限不超过2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有异议的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期限2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

  2、特殊情况:

  调查结束之日起70天(3日内委托、鉴定期限不超过6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

  调查结束之日起(申请重新鉴定的)135天(3日内委托、鉴定期限不超过6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有异议的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期限6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

  三、交通事故事故车停车费找谁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交通事故被扣押,交警大队委托停车场保管,在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应当由交警大队承担,不应当由您自己掏钱。

  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称政府没有审批划拨专门的暂扣车辆停放场地,只能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既然暂扣车辆停放在经营性的停车场,就得交纳停车费。交警部门的该观点是错误的。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是交警部门的单方行为,并未征得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同意(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并未同意承担停车费),因此该行为对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不产生拘束力。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事故车停车费找谁要"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如果汽车在扣押期间是交由交警大队委托的停车场保管的话,是不需要缴纳停车费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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