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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事后才报警的交通事故公交部门如何处理?

2017-01-06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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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也会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该向有关部门寻求解决。

  相关法律可参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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