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从市运管处了解到,《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在保障乘客权利上,条例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有传染病不能开出租
市运管处法制科科长赵平介绍,条例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两年以上驾驶经历,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其中,无传染性疾病和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是新加的,这就更加保障了乘客身体健康和安全。
出租车必须装GPS
赵平介绍,条例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车辆的装置、标志、标识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样有利于乘客辨认。特别是要求出租汽车必须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可以回放行车轨迹,减少了司机故意绕行的可能,有利于保障乘客权利。
不得随意停车拉客
条例特别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城区繁华路段、主要道路营运时,应当在出租汽车落客点上下乘客,不得在落客点停车待客,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放车辆。这样,既保障了乘客的上下车安全,也保障了主要道路的交通畅通。
未到目的地不用付车费
条例本次明确规定,驾驶员必须出具当次有效的专用发票,否则顾客有权拒付车费。
由于驾驶员原因或车辆故障,没有把乘客送到目的地,在是否支付车费问题上,司机和乘客经常产生纠纷,条例本次明确规定,上述情况乘客有权拒付车费,这样就保障了乘客的权利。
“黑车”最高罚5万元
原办法规定,对“黑车”罚款5000-20000元。条例对处罚标准大幅度提高到了3-5万元。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或计价器作弊的,原先罚款500-2000元;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的,原先罚款1000元。为打击这两项严重的违法行为,保障乘客权利,条例将处罚标准提高到了1000-3000元。
明确何为“异地载客”
条例这次规定,郊县出租汽车在市区载客为“异地载客”,即使车上没有乘客,只要亮起空车灯,也统一认定是“异地载客”,将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
此外,条例还规定,乘客不告知目的地的,司机有权拒载。司机和乘客发生费用纠纷,可到运管机构调解。运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失物查询和查收、归还领取制度;对一年以上无人认领的物品实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