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2、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
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3、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
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肇事车辆在交警部门扣押期间,《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出具后三天交警无权扣押车辆,伤者有权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如果对方保险额度够赔事故所有损失可不必要做财产保全。
伤情稳定后伤者可自行到具备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并不是所有的伤都必须三个月以后做鉴定,而是根据伤势情况而定,伤残评定费用可报销。具体资质可到江西省司法厅网站进行查询。
第四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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