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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和诉讼有何区别,两者有哪些利弊?

2016-06-12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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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突然遭遇交通事故,在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如何应对?是选择公安机关调解还是通过法院诉讼?如何要求调解?起诉的对象应该是谁?两者有哪些区别?有哪些利弊?我们一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两者有区别

  所花时间不一样

  “一般情况下,与法院诉讼相比,公安机关调解交通事故相对经济、高效。调解的达成通常是双方当事人互让、共识的结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然而,公安机关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具体选择哪种方式来解决交通事故还要视情况而定……”

  从时间上说,公安机关的调解时间为10天,比较快速,而法院审理的简易程序为期3个月,普通程序为期6个月,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时间。对于赔偿标准,公安机关调解和法院审理同样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作出,只是调解达成协议后,保险公司理赔时按照自己的规定核定理赔保险项目和标准。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有利于理赔时按照判决标准强制执行。

  执行力不同

  公安机关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不履行,该生效的调解协议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此外,在公安机关的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就退出调解,公安机关据此只能终止调解而不能对其进行制裁。

  而在法院诉讼中,如果被告方无故不参加开庭审理或者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如果受害人急需医疗费,还可以申请先行给付,经法院审批后,可以先行强制执行交付,以解受害人治伤的燃眉之急,而公安机关则无此权利。

  效力不同

  公安机关在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今后治疗费的承担内容,但是不能排除双方的约定以及有争议后诉讼权利的免除。

  当事人如果是自愿、客观、真实的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并不代表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就不能再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时当事人对自身身体状况判断有误,后来发生了无法预料的变化,对方当事人还应当承担变化后的费用。因为协议只是对稳定情况下的约定,限制人身权利的约定条款是无效或者是可以撤销的。如果对自己的真实状况不了解,无法预料是不是稳定,可能产生重大误解,按照《民法通则》对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调解时,受害人如果不接受肇事方的调解条件,就很可能得不到当时急需的医疗费用,不得已答应对方的一次性调解条件,属于乘人之危的行为,同样可以撤销。

  两者的好处

  调解的好处

  赔偿到手快,一次性了解

  诉讼的好处

  诉讼得到的赔偿多,有时比和解多数倍

  简单,当事人只需在起诉时即拿到赔偿款时签两次字就可以了,如伤残有遗留问题,还可以再次起诉解决

  两者的弊端

  调解的弊端

  为了拿到赔偿款解决燃眉之急,放弃部分利益,相对钱少,还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诉讼的弊端

  时间较长,快则两三月,慢则一年左右

  如何要求调解?

  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复议结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如果交通事故各有关当事人一致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的话,公安机关可以接受调解申请。

  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调解必须在一定条件成立时才可以进行,并且作为调解的起始日期: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造成人员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从公安机关可以开始调解时起计算,整个调解过程应当在10日内进行并结束,如果调解成功,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如果不成功则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起诉时应该告谁?

  作为事故中的受害方,如果选择诉讼索赔,那么起诉对象就成了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丁换生表示,除了肇事司机、车主这些显而易见的被告之外,在道路上违法设置障碍物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道路上违章停车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等都可以作为起诉对象,被告方越多,对赔偿款的最终落实也越有利。

  确定被告应该以谁对该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依据过错原则来确定,在2010年7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此作了规定。任何一名被告的确定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法院在立案时就会作出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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