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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处有旧疾 保险赔偿要打折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5-06-03 17:53
导读: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的,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驾驶电动车的李某对将被机动车门碰撞这一事件无法预见,而刘某在非机动车道上未留心观察就贸然打开车门,导致事故发生。

  小客车开门时撞上了迎面驶来的电动车,骑电动车的李某左臂受伤。协商赔偿事宜时,保险公司提出,李某左肩患有肩周炎,应该打折赔偿。24日,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理认定,保险公司说法不成立,并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全额赔偿李某的损失。

  2013年8月17日,刘某驾驶一辆小客车停在木渎镇一路段的非机动车道内,不料开车门时撞上了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李某。这场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左上肢功能障碍,伤残等级为十级。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客车驾驶员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4年12月,李某将刘某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在事故中受伤的左肩原本患有肩周炎,在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考虑其个人体质状况的损伤参与度,并根据损伤参与度计算残疾赔偿金。李某对“参与度”的说法不认可,认为被告方应当全额赔偿相关损失。

  只因为被侵权人的伤处素有旧疾,就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吗?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其体质状况并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不应因此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后果自负相应的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全额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由刘某赔偿6千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0.1万元,并即时赔付。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的,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驾驶电动车的李某对将被机动车门碰撞这一事件无法预见,而刘某在非机动车道上未留心观察就贸然打开车门,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依法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交通事故中,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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