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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身损害精神赔偿应注意的问题

2012-12-27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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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精神赔偿中应注意的问题(一)交通事故精神赔偿应掌握的的一般原则1、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综上所述,精神赔偿应普遍适用一切人身损害赔偿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

  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精神赔偿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精神赔偿应掌握的的一般原则

  1 、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

  综上所述,精神赔偿应普遍适用一切人身损害赔偿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会对事故行为人加害人的宽容及立法习惯人们已普遍接受一般赔偿原则。因此,只宜在超出一般赔偿的后果给受害人造成特殊的精神损害时,才能特殊使用。

  2、坚持社会信任原则,兼顾事故行为人的主观违法性和事故的严重性

  如前所述,事故行为人虽造成事故是过失的,但其违章则是故意的,对严重违章如酒后驾车、肇事逃逸、驾驶制动不和格的车辆等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如重伤残疾等,对这种严重违章造成人身严重损害有必要加大精神赔偿的赔偿数额,但不能以“惩罚” 判付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认同性

  精神赔偿是随社会发展进步而产生发展的,它的赔偿应充分考虑社会的认同。精神赔偿应在生命权及健康权被侵害到一定程度达到社会认同的足以单独请求精神赔偿的程度才能请求。

  (二)损害后果严重是请求精神赔偿的基本条件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已加强了对被害人的保护,因此在交通事故的赔偿中,对被害人仅造成轻伤以下损害未造成明显精神痛苦的,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决定了在适用时应“抚慰为主,补偿为辅”。法院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既要避免数额过低无法起到对受害人的精神抚慰作用,又要避免数额过高,加重行为人的负担,流于人格权商品化的弊端。

  (三)在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中正确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

  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的惩罚性,但因交通事故损害的特殊性,交通事故一般不存在故意问题,因此,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中一般不适用以惩罚为目的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精神赔偿标准的统一性化、等量性、

  1、统一化

  人的精神权利是平等的“精神痛苦本质上不可计量”从精神权利人人平等的原则出发。不分受害人财产的多少、地位的高低,在相应的一个地区应执行一个赔偿标准。不论是无业人,还是高收入的人,他们在同等伤残下的精神痛苦应推定是一样的,不应以收入的多寡来作为赔偿不同数额的标准。

  2、等量性

  为便捷处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除法官自由裁量权外,有必要对赔偿制定一定的标准。笔者建议采用下述方法:

  (1)以典型案例作上限标准。

  以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最少不应低于1000元。

  (2)系数标准

  在原有伤残等级评定的基础上,确定一个相当于伤残补偿金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精神赔偿金比数。具体适用中在确定伤残等级及补偿金后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判定相对应的精神赔偿金。

  (3)统一标准

  死亡补偿金是固定的,社会也是普遍接受的,可以此为中线标准,上划十个等解决植物人瘫痪人等严重精神损害的精神赔偿问题,下划十个等级解决一般肢体损害带来的精神赔偿问题,每等百分之十递升或递减,最高不能超过百分之百。

  (五)正确处理好交通肇事罪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一般对受害人的精神赔偿请求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况应特殊处理:加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附带民事被告人为单位或雇主时,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侵害人造成被害人丧失生活能力,植物人,附带民事被告人为单位或雇主或车辆所有人有给付能力时,也可酌情调解残疾赔偿金;侵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植物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告或亲属愿意赔偿的,应允赔偿

  (六)混合责任下的过失相抵

  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故意造成死亡的,虽然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仍应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抚慰金。

  (七)建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精神赔偿保险制度

  1、建立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机动车车辆保险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据统计我国已有24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地方立法形式不同程度的实施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于多数机动车辆实行强制保险,一但发生保险事项由保险公司理赔,使被害人“确实、迅速、公正”的得到赔偿,这是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所不具备的。

  不足之处是,我国机动车保险赔付仅限于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直接的财产损失,没有精神赔偿的内容;现行保险条款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规与民法通则存在不协调之处,在归责原则上、在理赔与事故责任认定的关系上相互矛盾与赔偿目的本意相悖,被保险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赔偿;强制保险中,强制车主投保的内容多,而对投保后保险责任的履行,被保险人义务的履行等,均很少涉及;没有肇事逃逸后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内容,这是现代一部交通机动车车辆强制保险法律规定最应具备的。

  2、在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中,应规定精神赔偿的内容

  现代机动车保险应接受精神赔偿法学发展的这一科学内容,尽到机动车辆保险法对精神权利的保护责任,如果说以前机动车保险不自觉的对机动车造成死亡赔付包括了死亡赔偿金这一精神赔偿内容的话,那么现在在清楚了精神赔偿是伴随人身损害(死亡与伤害)而并存的,那他就必然在理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一并增加精神赔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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