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输保险索赔事宜基本程序如下:
(一)发出出险通知。出险通知又称“索赔通知”或“损失通知”,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报告车辆损失情况并提出索赔请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案、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如果自身受伤或有其他情况无法完成上述事项的,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当事人应当及时携带保险单、驾驶执照等到保险公司书面报案,填好报案登记表后交由理赔人员审核,确系无误后领取《出险证明》和《出险通知书》,认真填写。
(二)接受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协助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领取〈事故车辆修理托(承)修单〉,凭单到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如果要求到其他地方修理,必须在托修单位估价范围内修理,超出部分,修车质量及其他后果自负。结案或修车后应在一年内将单据交回保险公司。
(三)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单证。所谓索赔单证是指能够证明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情况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是一般车损事故,没有人身伤亡应提供以下证明单证:
1、出险通知书(单位盖章);
2、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3、事故车辆修理托(承)修单(单位盖章,修理厂盖章);
4、修车发票(公车提供复印件、私车交原始件);
5、结算清单(维修车辆施工单)原件;
6、修理材料清单(材料明细表)原件。
如果涉及人身伤残、死亡事故,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伤者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
2、残者法医鉴定书;
3、死者的死亡证明;
4、抢救、治疗以及其他各种费用收据。被偿费收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有效);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7、伤亡者工资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或是有关情况公证书;
8、其他必要证明。
如果是保险公司同意从国外自行进口的配件应提供如下证明:
1、发票;
2、装箱单;
3、货运单;
4、报关单;
5、税票。
如果是在外省市出险应提供:
1、代勘查报告书;
2、修车协议书;
3、事故照片。
如果单纯人身伤亡事故,保户要妥善保管好《受损车辆鉴定单》并随同其他证明单据一起交回保险公司。
按以上程序办好手续后,下一步就是领取赔款。证明交易所齐全无误后交由理赔人员结案,10日至15日可领取赔款,领取赔款时,要携带好有关证件。如果是公车,带公章及领款人的有效证件;如果是私车,带车主身份证及领款人的身份证。
尤其要提醒的是:
1、车辆修复或结案后3个月内不提供证明单据的,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2、自保险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处理,保险公司有权拒付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