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赖兵咨询,前不久,他在驾驶小车上路时,与同是驾驶小车的陈某相撞,双方发生了争斗,而且有很多人围观,事故现场被破坏。为此,公安交警部门经过调查也不能确定这起事故是哪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因此也无法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他为修理车辆用去2000多元钱,还有500元的医疗费用,他多次与陈某协商,要求陈某赔偿,但都被拒绝。请问他应如何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5条规定:“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规定,对于赖兵读者和陈某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由法院作出裁决。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都应当克制,共同保护好现场,而不应当发生争斗,否则将影响到事故责任的认定及事故的处理。
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王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