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人员监护人”的身份,为两名在车祸中身亡的流浪人员“讨说法”,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并提出30万元的民事赔偿。车祸身亡追讨赔偿金。这起案件因事故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质而饱受争议,经一审和二审后,民政局的起诉最终被驳回。车祸身亡追讨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