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黑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关于转发2009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的通知(黑公交〔2009〕131号) 各交警支队,县、市交警大队: 现将省统计局发布的2008年全省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数据转发给你们,请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时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2009年黑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81元; 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4856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623元; 农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3845元; 职工平均工资23046元/年、11523元/半年、1920.5/月 附:黑龙江2008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45元 2、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519元 3、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32元 4、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17元 5、黑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19386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