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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福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1:33
导读: 2009年福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7961.45元/年2、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2501.12元/年3、福建省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6196.07元/年4、福建省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009年福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7961.45元/年

    2、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2501.12元/年

    3、福建省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6196.07元/年

    4、福建省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661.94元/年

    5、福建省丧葬费11141.5元

    6、福建省职工平均工资:22283元/年

    附:2008年福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2008年福建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标准初步统计如下:

    1、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5505.42元/年

    2、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1055.13元/年

    3、福建省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5467.08元/年

    4、福建省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053.47元/年

    5、福建省丧葬费96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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