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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籍人口在广州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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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6 11:30
导读: 在做法律实务的过程中,我们经常碰到一些农村户籍人员来广州打工,在广州居住了一定年限,且有固定的收入,在广州发生交通事故致残疾或者死亡的,其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照什么标准赔偿的问题。按照广东省按年度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广东省一

       在做法律实务的过程中,我们经常碰到一些农村户籍人员来广州打工,在广州居住了一定年限,且有固定的收入,在广州发生交通事故致残疾或者死亡的,其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照什么标准赔偿的问题。按照广东省按年度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相差3倍多。举个例子,按照2004年度的标准,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380.40元/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054.58元/年。如果将这些在城镇生活的打工者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按照4054.58元计算,计算出来是死亡赔偿金结果是城镇户籍的可获赔247608元(12380.40元×20年),而农村户籍的仅仅获赔81091.6元(4054.58元×20年。这让农村户籍的人觉得心寒,感觉中国农民的命不值钱。而且在城市务工的这些劳动者,他们的生活环境跟城镇居民没有什么两样,对这个城市的贡献也不定比城镇居民少,仅仅因为是农村户籍,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就与城镇居民相差如此悬殊,是极不公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均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有密切联系,标准的差别,直接影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 基于上述冲突,在审判实践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因此,农村户籍人员在广州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在广州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在主张损害赔偿时可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请求。

      注:适用哪一年度标准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确定,具体标准请查看本网站“赔偿标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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