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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广西省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2021-10-21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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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事故赔偿的一些标准是根据上年度人均收入等来计算的,因此,赔偿标准每年都是不一样的,广西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是什么?赔偿的金额怎么计算的?

  广西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是什么?赔偿的金额怎么计算的?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三、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五、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理赔标准简表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及参照广西区直医保相应规定确定。

  二、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

  三、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六、住宿费:

  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

  七、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李东军律师提示:最好在出院前与医生沟通好,注明:建议加强营养)。

  八、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

  1、城镇居民:一级493380元,二级444042元,三级394704元,四级345366元,五级296028元,六级246690元,七级197352元,八级148014元,九级98676元,十级49338元。

  2、农村居民:一级151300元,二级136170元,三级121040元,四级105910元,五级90780元,六级75650元,七级60520元,八级45390元,九级30260元,十级15130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参照国产普及型用具市场价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死亡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

  2、受害人伤残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十一、后续治疗费:

  参照医疗机构后续治疗费证明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城镇居民493380元为限;农村居民151300元为限。

  十三、丧葬费:

  参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3424元(若只是伤残,则没有第十二、十三项费用)。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参考当地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协商处理,死亡的,2—5万元左右。

  十五、亲属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亲属人数原则上为3人以下,每人不超过5天,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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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有没有最新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解答如下: 一、造成当事人损害 1、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二、造成第三人损害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 (1)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 (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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