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交通设施问题导致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被告新疆乌鲁木齐长途有线传输局奇台分局(以下简称传输局)赔偿原告单某各项损失106291元的60%,即63775元,被告新疆吉木萨尔县交通局(以下简称交通局)赔偿20%,即21258元,其余损失由单某自负。
1997年3月,被告传输局沿原三台北线公路北侧架设了电缆线杆。2004年6月,被告交通局对该公路进行改建。经对线路勘测后,原公路北侧架设的部分电缆线杆在勘测线路的路基上,为此,交通局要求传输局移走影响路基改建的电缆线杆,但传输局一直未移,后该路建好后,传输局的部分电缆线杆处在公路中,且在交通局通知传输局未移走电缆线杆的情况下,该路就被投入使用。2005年6月19日凌晨,崔某(未成年人)驾驶两轮摩托车,后载其母亲单某,在该路段行驶时,撞在了竖在路面上的电缆线杆,造成崔某头部受伤致脑出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单某受伤的一起交通事故。为此,崔某亲属及单某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交通局、传输局赔偿经济损失173051.8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传输局所架设的电缆线杆在公路改建修通后,未作迁移,影响了道路通行,致使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而交通局在公路修通后,在电缆线杆未移走的情况下允许车辆通行,负有管理不力的责任,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受害人崔某在事故发生时系未成年人,不能驾驶机动车辆,且单某未尽到监护责任,为此,对此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