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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行驶中左前轮突爆裂致行人身亡 亲属获赔26万

2012-12-26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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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进中的大货车前轮爆裂,车辆失控后将路边一搬运工撞死。6月2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由彭某赔偿漆某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26万元。2007年8月12日下午2时许,彭某驾驶一辆大货车从四川大竹县开往重庆梁平县。当车行至梁平袁驿场镇
行进中的大货车前轮爆裂,车辆失控后将路边一搬运工撞死。6月2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由彭某赔偿漆某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26万元。

2007年8月12日下午2时许,彭某驾驶一辆大货车从四川大竹县开往重庆梁平县。当车行至梁平袁驿场镇时,左前轮胎突然爆裂,车辆失控后将行人漆某撞伤。之后,漆某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梁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因车辆轮胎爆裂的原因无法查明,故无法划分责任。事故发生后,彭某支付了漆某医疗费、丧葬费等近2万元。

因赔偿问题发生分歧,漆某的家属对彭某提起诉讼。彭某认为,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对于死者漆某的赔偿只能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但漆某的家属则提出,肇事车因左前轮胎突然爆裂偏离行驶方向,将漆某撞伤并致死的事件,符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的规定,此次事故应属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判决,由彭某赔偿漆某家属经济损失26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综上,市二中院认为,死者漆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肇事车方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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