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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不慎撞伤他人眼睛 法院判决三方均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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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7 16:01
导读: 一司机(车主)将自己的货车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在一次倒车时不慎将他人眼睛撞伤致残,引起纠纷。4月30日上午,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田运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54280元;被告黄明

  一司机(车主)将自己的货车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在一次倒车时不慎将他人眼睛撞伤致残,引起纠纷。4月30日上午,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田运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54280元;被告黄XX赔偿原告田运平误工费等6684.57元,并由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3月27日,巫山人黄XX与重庆XX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将自己所有的“渝B45711”货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进行营运,并约定每月交纳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定额税、月检费、季检费、管理费等共计880元。同年11月20日,重庆XX运输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了交强险合同,保险期限为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

  2007年7月29日14时左右,黄XX驾驶该车在巫山县苟家水泥厂附近倒车时,不慎将居民田运平撞倒并致伤左眼。经鉴定:田运平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同年11月22日,田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XX、XX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按城镇人口的标准对自己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交强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真实、有效。由于被告黄XX倒车时疏忽大意,造成了原告左眼致残的后果。被告重庆XX运输有限公司对黄XX所有的车辆负有管理之责。原告虽然属巫山县巫峡镇平安村三组农民,但其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法院遂作出了如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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