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崇州一辆货车在路上行驶,没想到车轮碾起的一颗石头,正好砸在路边住户晏某的头上,晏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相关各方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而引发诉讼。近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飞来横祸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今年1月9日,货车驾驶员傅某驾车由崇州三江向沙渠方向行驶。车行至三安路时,遇路面堆放的砂石,车轮碾起一颗石头飞出路外,击中路边住户晏某头部,造成晏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认为驾驶员傅某与死者晏某在事故中均无违法行为,且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之后,晏某的父母、妻子、女儿将货车车主、使用者、驾驶员以及崇州市交通局和三江镇政府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22万余元。
庭审中,作为第一被告的登记车主王某一口否认该事情与自己有关,他表示车子早就在2003年出让给他人,只是没有过户而已。第二被告孔某的代理人则表示,孔不是车主,也没有过错。驾驶员傅某也辩称,交警都认定这是一起意外事故,没有过错方,所以自己无责任,而且傅某与车主是雇佣关系,即使要承担责任,也应当由车主承担。崇州市交通局的代理人则称,事故发生路段属乡镇街道,不属于公路管理范围,不归自己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发生意外的路段属乡镇街道,此路段从规划、投资、建设、养护、管理均由当地政府负责,所以交通局不对此意外事故承担任何责任。而被告三江镇政府的代理人却称,事发路段是公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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