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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志不明显 车落断桥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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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6 11:59
导读: 桥体坍塌,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但由于标志不明显,仍要对交通事故负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财产损害案件,被告怀远县县乡公路管理站被判赔偿原告吴某车辆维修费用8000元。原告吴某诉称,2008年4月12日夜间,其驾驶自己的轿车沿X046线自

    桥体坍塌,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但由于标志不明显,仍要对交通事故负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财产损害案件,被告怀远县县乡公路管理站被判赔偿原告吴某车辆维修费用8000元。

    原告吴某诉称,2008年4月12日夜间,其驾驶自己的轿车沿X046线自西向东至怀远县唐集镇朱疃村境内的朱疃桥时,因该桥已坍塌,吴某无法控制,一头跌入该桥下面水中,造成车辆毁损。后吴某自行将毁损轿车送到淮南进行维修,花去修车费用26658元。为此,请求判决该桥管理者怀远县县乡公路管理站赔偿其损失。

    被告在答辩中称,其在2008年4月7日接到村里和乡里的报告后在即在朱疃桥上召开了现场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安排,做了二块“禁止车辆通行”木牌,固定在断桥的东西处断桥,桥二头还拉有警示绳,上面系有红布,桥东西两头交附近的两个村负责,并有人夜间值班,所以,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被告在4月7日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到12日夜间,被告所设的上述警示标志已不明显,加之接近桥端时路面呈上坡状,原告吴某无法判断和看清该桥为毁坏、坍塌的桥梁,导致原告驾驶的车辆无法控制,坠入桥下的水中,造成车辆毁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在朱疃桥坍塌后设立了警示标志,但事故发生时,其所设立的警示标志已不明显,不能达到警示作用,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吴某在车辆毁损后,自行将该车送到淮南进行维修,已完全修复,致使相关部门对该车辆当时的实际毁损情况无法进行评估、鉴定,无法确定轿车的毁损价格,遂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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