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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雇员负全责 雇主也赔偿

2012-12-26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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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雇员王某受雇主指派从事运输时,发生交通事故,且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其负事故全责,但王某要求雇主张某承担损失的全部责任,并诉诸法院。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雇主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书、住院伙食补助费、王某的误工费、伤残鉴定费、

    雇员王某受雇主指派从事运输时,发生交通事故,且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其负事故全责,但王某要求雇主张某承担损失的全部责任,并诉诸法院。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雇主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书、住院伙食补助费、王某的误工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子女生活费、病历复印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7464元。

    2003年9月7日凌晨,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农民王某受雇主张某的指派,负责驾驶货车拉运渣土,当他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时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王某负全责。王某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王某先后共住院治疗63天,支付了数万元的医疗费及法医鉴定费

    虽然交通执法部门认定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但是王某则认为对于自己因事故所引起并支付的医疗费,及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则应由其雇主王某承担。然而,王某与张某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时却未能达成一致。王某遂将雇主张某告到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王某受雇于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张某应当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子女生活费、病历复印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但鉴于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可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种费共计3万元 。

    判决后,王某表示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王某表示放弃其妻子因护理他造成误工损失的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从事雇佣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此项赔偿是对雇员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雇员在工作中的过失无关,不能因雇员的过失而受到影响,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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