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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发生交通事故 仍按农村标准赔偿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1:59
导读: 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来自农村的死者俞某的家属,起诉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樊先生的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由樊先生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总计34万余元。2004年11月3日11时许,樊先生驾驶一辆小客车沿中山北路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在由

    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来自农村的死者俞某的家属,起诉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樊先生的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由樊先生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总计34万余元。

    2004年11月3日11时许,樊先生驾驶一辆小客车沿中山北路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在由西向南拐弯时(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与死者俞某无操作证驾驶的无牌照助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相碰,致俞某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负事故次要责任,樊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今年1月,死者俞某的妻子、儿女和父母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称死者多年来一直在上海从事非农业性劳动,应按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作为赔偿标准,樊先生应赔偿死亡赔偿金、扶养费、丧葬费、交通费、律师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计63.6万余元。

    樊先生辩称,死者俞某是无证违法行驶;若需赔偿也应该适用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法院查实,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信息,2004年上海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683元,人均消费支出为12631元;2004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337元,人均消费支出为6329元;2004年上海职工平均工资为24564元。

    法院认为,该案件应按交通事故主次责区分,樊先生应承担事故中80%比例赔偿责任。考虑到死者虽在上海从事服装经营有6年多,但其户籍一直在江苏泰兴,身份是农民,赔偿的标准应适用农村居民人均春收入或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准。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总额计算,另外精神抚慰金以5万元计算、律师费5000元为宜。此外,依据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计算。扶养费按照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考虑到死者父母在事故发生时均已年满74周岁,子女未满10周岁均分段计算,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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