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刘某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合计1.3万元。
2006年9月14日,受害人叶某在修理车辆后给车厢门挂钩时,遇前来修车的陆某,遂要求其驾驶变型拖拉机倒车帮助其顶后车厢门以挂上挂钩。叶某手持木块在两车中间顶车厢门,被告刘某帮助指挥倒车。在倒车过程中,因叶某所持木块被挤滑落,致使其被挤撞在两车之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另查明,陆某在本案诉讼前已另案赔偿叶某亲属损失合计8.6万元,并因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