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某石膏公司经理邹某酒后驾车,将一横过马路的六岁小女孩肖某撞伤致其死亡。日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月23日晚上,邹某和朋友在一起吃饭,席间喝了约3两白酒。散席后,邹某独自一人驾车离开。当邹某驾车沿荆门市东宝区天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仁爱医院门前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小女孩肖某撞倒。事发后,邹某主动将小女孩送往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但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荆门市交警支队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并对邹某进行血液检测,发现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认定邹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邹某积极与肖某的亲属进行协商,赔偿给肖某亲属经济损失51万元。
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邹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邹某能积极赔偿受害者亲属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