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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部门没有清障的法定义务 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2-12-26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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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作者:马苏英王振宇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蔡某、张某与该市公路局之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由于公路部门没有清障的法定义务,公路局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至此,历时两年之久的公路部门有无清障义务、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之争,也终于被画上

    作者:马苏英 王振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蔡某、张某与该市公路局之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由于公路部门没有清障的法定义务,公路局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至此,历时两年之久的公路部门有无清障义务、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之争,也终于被画上了句号。

      2002年4月21日晚11时50分,原告张某驾车由东向西行至该市阜颍路三十里铺东侧一路段时,因行车速度过快,没有观察到路面所倾倒的一堆沙子,致使该车撞到了沙堆上,造成原告蔡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蔡某和张某于2003年4月18日以“公路局没有及时清障”为由,将该市公路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车辆维修费等30143.8元。

      2003年7月22日,该市颍泉区法院审理认定:虽然沙子不是公路局在道路施工时堆放的,但公路局有义务对其管理的路段进行清理,保障好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因疏于管理给他人所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定公路局赔偿两原告15212.46元。该市公路局不服,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该市中级法院于2004年5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后,该市公路局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向该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近日,该市中级法院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有关“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管理不属于公路管理部门的范围”等规定,重新作出公路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终审判决。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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