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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三人被撞 车主雇员及挂靠公司连带赔偿

2013-06-03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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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介绍:2006年9月24日21时10分许,张建立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至丰高线4KM+100M左转弯进入丰源二路时,与被害人熊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熊某及其搭乘的两儿子受伤,后熊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张建立驾车逃离现

  案情介绍:

  2006年9月24日21时10分许,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至丰高线4KM+100M左转弯进入丰源二路时,与被害人熊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熊某及其搭乘的两儿子受伤,后熊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熊某两儿子在医院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共花医疗费3285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事发后驾车逃逸,故意破坏现场,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后张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现在劳改部门服刑。熊某的家属因未获得分文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李义、某运输公司连带赔偿熊某的死亡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审查合法有效。该车的登记车主实际为被告某运输公司。因此,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被告某运输公司,被告李义与被告某运输公司签订的合同形式上虽为融资租赁合同,而合同中并未载明融资金额和车辆价值,却有收取规费和各种税收缴纳的约定,因此,该合同应视为挂靠合同,被告某运输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某系被告李义雇请的驾驶人员,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遂依法判决:车主李义赔偿死者熊某的家属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熊某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52152元,被告张某、某运输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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