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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货车摩托撞上手扶车 法官调解伤者拿到治疗费

2012-12-26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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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万宁法庭和乐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大货车与二轮摩托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时,经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互相谅解、化解了矛盾,及时为伤者拿到赔偿金进行治疗。2008年4月21日上午,王某驾驶大货车从万宁市和乐镇往后安镇乐来墟方向行驶

    近日,万宁法庭和乐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大货车与二轮摩托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时,经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互相谅解、化解了矛盾,及时为伤者拿到赔偿金进行治疗。
      
      2008年4月21日上午,王某驾驶大货车从万宁市和乐镇往后安镇乐来墟方向行驶,9时许到乐来墟时,王某驾驶车辆从左侧路准备转弯驶向右侧的某林场路口,刚好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其母亲文某从乐来墟方向行驶到,因偏左避让王某驾驶的大货车,导致该摩托车与对向由林某某驾驶的手扶车相撞,林某和文某受伤。经万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和林某共同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文某不用承担本交通事故责任。另据交警部门调查,王某驾驶的大货车属于辽宁省绥中县辽西运输车队,并在平安保险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投保。林某因左髌骨、左腓骨骨折、左膝交叉韧带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24天,共花费32471元。文某住院治疗7天,共花费2875元。事发后,王某向林某支付了14000元,林某某向林某支付了8000元。
      
      该交通事故发生后,林某和文某诉至万宁市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林某某以及辽宁省绥中县辽西运输车队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林某和文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396元。
      
      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下,消除了对立情绪,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当场向原告林某各支付了2000元赔偿金,平安保险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也及时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原告。该案成功调结,使原告林某及时得到赔偿后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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