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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欲百元私了事故遭拒 逃逸后赔2.5万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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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31 17:41
导读: 事故发生后,陈强欲用100元私了,但遭伤者拒绝。至此,他没有报警,就离开了事故现

  事故发生后,陈某欲用100元私了,但遭伤者拒绝。至此,他没有报警,就离开了事故现场。经交警认定,陈某的行为属肇事逃逸,要承担全部责任。近日,经法院调解,陈某向伤者赔偿2.5万元。

  陈某是一机电设备公司的职员。08年11月21日上午8时,他驾驶公司面包车在南宁中兴大桥南桥由北向南行驶。超车过程中,陈某的面包车刮碰到到杨某驾驶的电单车,杨某因此跌倒在地。

  从后视镜看见有人跌倒后,陈某当即停车,将杨某扶起,并询问其伤情。杨某声称其左脚疼痛,陈某琢磨着,杨某伤情并不严重,应该可以私了,便从上衣口袋掏出100元给杨某,让她自己去捡些中药敷脚。这一说法被杨某拒绝,她提出应到医院拍片看伤情后再做决定,并没有接过100元。两人为此发生口角,在这之后,陈某仅留下了自己的电话号码,就开车离开了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其左足舟骨骨折,住院治疗30天,后因经济困难,杨某只能出院在家抓中药敷脚。交警支队五大队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未报警、未抢救伤员、未保护现场,擅自逃逸,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后,杨某曾多次找陈某协商赔偿事宜均遭拒绝后,09年5月9日,她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电单车修理费、精神抚慰金等3万余元。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过程中,陈某认为其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案发后,他对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在留下自己的电话号码后才赶去上班的。经法官向陈某阐明法律条款相关规定后,他认识到了自身问题,同意调解,赔偿杨某各项损失。最终,陈某同意以分期支付的方式,赔偿杨某2.5万元。(文内人物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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