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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买了不到半年被撞毁容;车主索赔“贬值费”胜诉

2013-05-31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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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车买了不到半年被撞毁容车主索赔“贬值费”胜诉来源:齐鲁晚报日期:2007-9-9作者:法院认为,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这一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车辆所有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据新华社天津9月8日专电负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这一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车辆所有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

  据新华社天津9月8日专电 负交通事故全责的肇事人在赔偿了修理费、交通费后却再成被告,受损车辆的车主提出了一项新的索赔请求——“车辆贬值损失”。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受损车的直接损失,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今年2月16日凌晨,张某驾驶一辆小客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杨某停放在天津市和平区一存车场内的马自达轿车左侧撞损。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交管部门调解,张某向杨某支付全部修车费用9000元及交通费用1000元。而日前,杨某却提起诉讼,将张某告上法庭,其中主要的索赔项目是“车辆贬值损失”。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天津市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车的实际贬值损失费为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管部门已对被告作出了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故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事故后虽向原告支付了全额修理费及部分交通费,但原告的受损车为不满半年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车辆所有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原告受损车辆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费为3.5万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5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由此,法院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3.5万元、交通费74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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