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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龄童院内行走被车撞伤获赔2万

2012-12-26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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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名年仅五岁的儿童,在院子里行走时,被路过的汽车压伤,最终获赔2万余元。5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及小车司机共同赔付原告经济损失2万余元。2009年10月28日傍晚,年仅5岁的小孩陈颖在南昌市自

一名年仅五岁的儿童,在院子里行走时,被路过的汽车压伤,最终获赔2万余元。5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及小车司机共同赔付原告经济损失2万余元。

2009年10月28日傍晚,年仅5岁的小孩陈颖在南昌市自来水公司城东营业处院内行走,被田飞驾驶小车压伤。随后陈颖被送医院住院治疗15天,医疗费6000元由田飞垫付。陈颖的伤情经鉴定未达评残标准;继续治疗费(含取内固定费)2000元整;自出院之日起(监护)全休6个月。鉴定费400元也由田飞垫付。事故发生后,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某大队认定,田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颖不负责任。事发时,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1000元。

法庭上,被告田飞对事故经过没有异议,同意按照法律和事实予以解决。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后续治疗费应按实际产生后起诉。由于本案原告系小孩,即使没有受伤也需要照顾,因此,护理费不应支持。本案中原告在学校交纳的学费不属直接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田飞驾驶汽车采取措施不及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田飞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颖不负责任,法院予以确认。被告田飞应对造成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田飞赔偿。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陈颖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000元,并从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付被告田飞垫付的医疗费6000元,被告田飞赔偿原告陈颖财产损失费、鉴定费共18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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