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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水淹宝马致抛锚 道路养护部门赔14万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1:56
导读: 路面积水过高导致宝马车抛锚,车主花费24万余元修车。日前,浦东新区外高桥人民法庭作出一审判决,道路养护部门——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车辆发动机修理费损失14万元,而建设管理部门——浦东公路管理署不承担责任。事发道路积水宝马熄火今年2月16日早


  路面积水过高导致宝马车抛锚,车主花费24万余元修车。日前,浦东新区外高桥人民法庭作出一审判决,道路养护部门——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车辆发动机修理费损失14万元,而建设管理部门——浦东公路管理署不承担责任。

  事发

  道路积水宝马熄火

  今年2月16日早上6时30分,永国公司驾驶员驾驶一辆宝马车,在雨中驶到五洲大道至高东镇方向的地方联络道时,由于路面积水过多,宝马车陷入水中熄火。

  这次进水导致宝马发动机及其他零部件损坏,据车辆销售商回忆,车主考虑到更换新的发动机保修期较长,在维修时支付18万元,更换了一台宝马车的发动机。

   由于受损宝马车没有投保发动机特别险,保险公司事后赔偿了宝马车车身损失6万多元,但对更换发动机花费的18万元不予理赔。

  争论

  18万元该由谁买单

  为弥补损失,永国公司将事发路段的道路养护部门——浦东工程公司和建设管理部门——浦东公路管理署告上法院,“事发路段经常积水成患,两被告未尽到义务和职责,应共同赔偿永国公司更换宝马发动机的18万元损失。”

  浦东公路管理署表示,该路段在2007年8月才移交给他们管理,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浦东工程公司则辩称,事发路段的设计、施工、监理均验收合格,事发当天,公司已派人采取水泵排水等措施,“宝马车发生损坏是灾害性天气所致,属不可抗力,我们不负责任。”

  判决

  积水并非不可抗力

  法院查明,事发时,浦东工程公司并未启用配备的泵站排水系统,对事发路段进行排水,仅通过临时排水系统排水,该公司也不能证明当时自己已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提醒行人和车辆或采取暂时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作为事发路段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浦东工程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和过错,对宝马车的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浦东工程公司辩称的“不可抗力”,法院认为,气象资料显示,事发前后12小时,浦东地区的降雨量为26毫米,属大雨到暴雨的天气,并未达到灾害性天气的标准,故这一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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