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当天婚车发生交通事故,为此,新婚夫妻靳先生、马女士将北京一家婚庆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受理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2008年5月10日婚礼当天,在从新郎家到饭店的路上,婚车的头车林肯车在拐弯时,不慎将一个8岁小女孩压倒在地下,并且从这个小女孩身上开了过去……由于这场车祸导致原告夫妻换乘一辆奥迪车,使参加婚礼的亲朋好友产生误解,致使整个婚礼庆典一团糟。另外,婚庆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摄像机,造成摄影光盘质量很差。婚庆公司曾答应原告夫妻在摄像光盘里要有《最浪漫的事》和《今天我要嫁给你》这两首歌当背景音乐,但事后光盘里并没有这两首歌曲。事后,原告多次试图与被告和解,但均遭拒绝。
原告夫妻认为婚礼本身也是一种婚姻承诺幸福的象征,当时的场景具有不可再现性,无法补救。被告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给原告二人造成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婚庆公司赔偿因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路线将新人带到饭店应退还全部车费并支付50%的违约金,共计11250元、退还摄像费1200元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