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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夫妻争夺女儿死亡赔偿金

2015-12-10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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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则是基于死者未来收入的丧失而对其近亲属所作的补偿,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所以死亡赔偿金性质上不属于遗产,不适用于继承,应属于权利人共同所有。

  19岁的花季少女不幸遭遇车祸死亡,获得了数额不小的死亡赔偿金,然而少女的父母却因赔偿金的分配起了争执,最终闹上了法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飞来横祸女儿车祸身亡

  家住平远县的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张某患有精神残疾,没有劳动能力。1994年张某生下女儿小兰,但因夫妻感情不和,女儿未满周岁二人便分居,小兰一直由父亲李某抚养。2000年夫妻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小兰归李某抚养,张某不负担抚养的一切费用。之后李某另娶,张某也再嫁,小兰在生父李某、继母王某的共同抚养下健康成长。

  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小兰乘坐谢某驾驶的一辆摩托车,因避让一辆重型货车摔倒在地,小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离异多年因赔偿金打官司

  2014年5月,平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王某和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保险公司将款项划入法院账户,但三人一直无法就赔偿金的分配协商一致,2015年7月,张某遂将李某、王某夫妇诉至平远法院。

  张某起诉认为,其作为小兰的生母,因患有精神残疾没有劳动能力,小兰对其负有扶养义务,故保险公司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归自己所得,剩余部分扣除开支后应当与小兰生父李某平均分割。

  李某、王某对扶养费用没有异议,但认为张某虽是小兰的生母,既没有负担过小兰的抚养费用,也没有探视过小兰,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与义务。小兰一直在李某、王某的抚养下成长,关系紧密,小兰的死亡对其一家人的打击是沉重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归其所有,张某无权分割。

  法院判决未尽义务不予分配

  平远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受害者因人身伤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丧失的收入,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家庭积累,是对死者家庭成员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所以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性质,不适用于继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综合考虑原被告与死者的关系亲疏远近、共同生活亲密程度,尤其是对死者所尽义务多少等情况后,法院判决张某除可分得被扶养人生活费85499.37元外,剩余的赔偿款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均归李某、王某所有。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则是基于死者未来收入的丧失而对其近亲属所作的补偿,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所以死亡赔偿金性质上不属于遗产,不适用于继承,应属于权利人共同所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

  本案被告李某与王某一起负担小兰的生活、教育等开支,而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时已约定由男方即李某负责抚养小兰,女方即原告张某不负担抚养的一切费用,原告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负担小兰的抚养费用,且原告张某自身患有疾病,并无暇顾及小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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