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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两年后缘何未过诉讼时效

2015-09-16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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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官点评】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意义在于防止某些权利人拖延行使权利,督促当事人尽快维权,而非为债务人逃避履行债务提供合法依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不应仅从时间上机械加以判断,还应考察权利义务主体所处的实际状态;同时,也不能过分苛求债权人对权利的主张必须为债务人知悉,债权人只需证明其主张权利的主动性即可。

  吕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赔偿。两年后,吕某才起诉,却因诉讼时效问题被保险公司抗辩要求驳回。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012年3月,蒋某驾驶轿车在张家港市塘桥镇某路口停车时,由于乘员陈某打开左后车门时将恰好经过的行人吕某撞倒,致使64岁的吕某受伤。本次事故蒋某负次要责任,陈某负主要责任,吕某不承担责任。蒋某事故发生后中垫付了几千元给吕某,之后隐匿起来下落不明。吕某寻找两年未果,后于2015年5月才将蒋某、陈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审理中,保险公司提出吕某的诉讼请求已过人身损害赔偿只有一年诉讼时效的答辩,并要求法院驳回吕某的诉请。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年龄较大,诉讼意识相对淡薄,但其在事故后未放弃索赔,而是一直在寻找蒋某,其行为符合主动追索债权特点,故其时效未过。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吕某的经济损失。

  【法官点评】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意义在于防止某些权利人拖延行使权利,督促当事人尽快维权,而非为债务人逃避履行债务提供合法依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不应仅从时间上机械加以判断,还应考察权利义务主体所处的实际状态;同时,也不能过分苛求债权人对权利的主张必须为债务人知悉,债权人只需证明其主张权利的主动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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