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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中无责却签下15万元赔偿协议

2015-09-07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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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及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案情回顾:2014年3月7日上午8时许,凌某如往常一样驾车去上班,在经过桐乡市区一十字路口时,遇到红灯减速停下。此时,紧跟其后的摩托车驾驶员程某来不及刹车,撞上了凌某的车,人被甩到另一条车道上。后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当天下午,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凌某无责。3月8日,凌某与程某家人在桐乡某调解机构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由凌某赔偿15万元,其中3万元当天付清,其余赔款待凌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一次性支付。之后,经家人、朋友分析提醒,凌某又以自己在事故中无责为由拒绝支付12万元的赔偿金。

  同年8月12日,程某家人向桐乡法院起诉,要求凌某依调解协议如数支付赔偿金。2015年3月2日,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程某家人不再要求凌某支付剩余的12万元,已支付的3万元,凌某也不再要求返还。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及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凌某无责。而在双方诉争的人民调解协议中,程某要求凌某承担15万元赔偿款,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有失公平合理,属于可撤销的情形。经过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如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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