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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请朋友代驾发生事故 法院判车主负责赔偿

2015-07-30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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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北仑法院昨日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于在无偿代驾过程中,由于机动车一方的过错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做了明确的认定。

  张先生家住北仑,今年6月上旬的一天晚上,由于和朋友一起喝了酒不能开车,便请朋友郭先生帮忙,代驾送自己回家。

  郭先生开车行驶至北仑凤阳路与明州路交叉处时,遇梁先生驾驶的摩托车从对面行驶而来,当时郭先生驾驶的轿车已越过了道路中心实线,两车随后发生了碰撞。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梁先生以及坐在摩托车后座的李先生受伤。

  在北仑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郭先生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梁先生、李先生没有责任。

  事故后,梁先生受伤较轻,李先生则因为治疗花去了5万多元的费用。由于双方在治疗费上协商未果,李先生便起诉至北仑法院,要求郭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为张先生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也要求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张先生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认为,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先生,超出部分应由郭先生赔偿。他本人在该起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因为张先生既是车辆的所有人,也是车辆的使用人。虽然张先生喝了酒,但他并没对车辆失去支配力。郭先生是应张先生的要求来代驾的,目的地也是张先生家,张先生享有运行利益。

  本案中郭先生出于朋友帮忙向张先生提供无偿帮助,符合义务帮工人的性质,张先生则是受益的被帮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张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交警部门已认定郭先生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可见郭先生在驾驶过程中存在有重大过失,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了判决,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外,其余部分应由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郭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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