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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交通事故 双方达成77万元赔偿协议

2015-07-24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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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认定了交通事故发生及原告受伤、治疗、伤残等级相关事实。并查明,周某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雷某虽系登记车主,但已合法将车辆转卖并交付给周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在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计算,除医疗费60多万元外,被告应支付的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10余万元。

  近日,四川渠县法院交通事故专业法庭成功调处谷某某诉周某某、雷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交通事故中受重伤致二级伤残的谷某某获得了77万元的赔偿款。

  2014年4月2日16时55分,周某某驾驶川SL2338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从有庆至渠城行至国道G318线2064KM+500M处,与道路右侧边缘的行人谷某某相撞,造成谷某某身体各部位严重受伤。

  谷某某被送至渠县人民医院抢救,医院多次下达病危通知书,并建议转院治疗。2014年4月8日,谷某某转入西南医院,经抢救脱离危险。治疗一段时间后,因无钱支付医疗费,于2014年5月30日转回渠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

  此后,经重庆国防医院、重庆中医院治疗,于2015年1月20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60多万元。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二级伤残,因谷某某第三胸椎爆裂性骨折并致脊髓损伤,造成半身截瘫,完全护理依赖。

  周某某支付了谷某某住院期间的巨额医疗费后,称自己家财耗尽,拒绝赔付其他费用。谷某某便一纸诉状将车主周某某、登记车主雷某、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渠县法院,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依赖费、续治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80余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了交通事故发生及原告受伤、治疗、伤残等级相关事实。并查明,周某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雷某虽系登记车主,但已合法将车辆转卖并交付给周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在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计算,除医疗费60多万元外,被告应支付的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10余万元。

  鉴于赔偿数额巨大,法院对赔偿费用的项目、数目,判决的执行,向原被告双方作了详细释明。

  此后,承办案件的法官经多次走访、会见当事人,核实了周某某的经济情况,听取了谷某某及家人的意见。根据双方及时处理赔偿事宜的意愿和原告亟需赔偿款进行后续治疗、保障生活的问题,法官先后4次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由周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谷某某77万元的协议。目前,赔偿款已全部到位,原被告对处理结果都感到满意。

  据统计,渠县法院自今年5月底成立交通事故专业审判庭集中管辖交通事故案件以来,共受理案件47件,办结案件40件,其中调解结案35件,矛盾纠纷化解、维护受害者权益工作成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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