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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交通事故致死 家属获两种赔偿

2015-05-02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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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减除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被告获得人身侵权赔偿后,有权同时获得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之外的工伤保险赔偿,即双重赔偿。

  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职工家属在获得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侵权赔偿后,是否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近日,藤县法院对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原告藤县东荣镇某公司一次性支付49多万元的工亡补偿金以及相应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给被告。

  据悉,黄某生前系藤县东荣镇某公司的职工,在其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不幸死亡。为此,黄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肇事方与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9多万元,获得支持。

  事后,梧州市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某的死亡系工亡。为此,黄某的亲属作为申请人,以藤县东荣镇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藤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申请人的部分请求。被申请人不服,以法律没有明确可以获得侵权赔偿及工伤待遇双重赔偿的规定,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工伤待遇不应重复计算赔偿,应是相应的补充赔偿为由,起诉至法院。

  藤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经认定已构成工伤,其既是工伤事故中工亡的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六被告作为黄某的直系亲属,系合法的赔偿权利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和

  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减除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被告获得人身侵权赔偿后,有权同时获得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之外的工伤保险赔偿,即双重赔偿。据此,藤县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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