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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事故次要责任 为何要全额赔偿

2015-04-23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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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购买交强险是法律对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强制性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购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曹先生骑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撞倒了闯红灯的行人李某。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未按交通指示灯信号通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曹先生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前段时间,李某将曹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曹先生赔偿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法院以曹先生未购买交强险为由,判决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曹先生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为何法院却要判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陶家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购买交强险是法律对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强制性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购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的赔偿,不以事故责任的大小为依据,只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侵权人都应全额赔偿。只有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即便是在受害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侵权人也要在交强险限额10%的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义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投保交强险,实际上是剥夺了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获得全额赔偿的权利,这对受害人而言,显然不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肇事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肇事机动车一方代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曹先生虽然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因为他未购买交强险,致使受害人李某丧失了从保险公司获得全额赔偿的权利,故应由他代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全额赔偿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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