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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未买票仍可获得赔偿

2013-03-0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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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2004年9月21日,李某搭乘某运输公司的客车外出办事,因与售票员曾某是朋友,经曾某同意,李某未买车票。客车在运行途中发生翻车事故,李某事后鉴定为8级伤残。因多次要求赔偿未果,李某将该公司告上法...

  导读:2004年9月21日,李某搭乘某运输公司的客车外出办事,因与售票员曾某是朋友,经曾某同意,李某未买车票。客车在运行途中发生翻车事故,李某事后鉴定为8级伤残。因多次要求赔偿未果,李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某运输公司应当履行赔偿责任。

  【案情】

  乘客李某经售票员同意未买车票搭车,却不料发生翻车事故,运输公司以李某伟未买车票为由拒绝赔偿。日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运输公司赔偿受害人李某各种损失共35576元。

  泸县居民李某与某运输公司的售票员曾某是朋友,2004年9月21日,李某准备搭乘红运公司的客车外出办事。上车后,经售票员曾某同意,李某未买车票。运行途中,客车发生翻车事故,致李某受伤造某T12椎压缩性骨折,经住院治疗后鉴定构某8级伤残。为此,李某在多次要求某运输公司赔偿无果后,一纸诉状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109538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客车售票员是被告与旅客签订客运合同的执行者,其同意原告不购票乘车的行为,是代表被告实施的签约行为,因而尽管原告搭乘被告之车未购买车票,但原、被告之间仍建立了客运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90条之规定,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运送到乘车目的地,然而,原告所乘被告之车却在途中翻车,造某原告受伤致残,按照《合同法》第302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解释】

  合同法》第290条,承运人应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持票上了承运人的车、船、飞机等运输工具,承运人即负有将客货安全运输到目有地的任务,如果非因法定的免责原则而造某客货损害的,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方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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