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所以,营运性损失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一部分,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或侵权赔偿责任人是车辆营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如果责任者投保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营运损失只要合理,便可以获得支持。营运损失是否具有合理性,还需要依据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营运损失,应当提供如下证据:
1、营运许可证。因为我国对营运车辆的管理采用行政许可制度,原告从事交通营运活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以证明其系具备合法营运的主体资格,这是主张营运损失的前提。
2、原告实际从事营运活动的事实依据。原告有了营运许可证,还应当实际进行了营运活动。运输合同、过路费收据、货物交付凭证、配货单据等,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运输活动发生的证据。
3、车辆停运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有损失,但不能证明该损失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也不能得到支持。交警部门存档的交通事故卷宗及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有交通事故发生的照片、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等详细情况,是车辆停运与事故因果关系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明。
4、车辆维修的合理时间的证据。车辆维修单位出具的进厂、出厂的记录及维修单,证明了车辆的维修内容及合理的维修时间。
5、营运损失的计算依据。事故发生前的相关财务报表,利润、成本核算的相关材料,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字等,据此可以计算出车辆分摊在每天的营运成本和利润。
1、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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