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给付伤者精神赔偿转向保险公司索赔 已投保的车辆在外地遇交通事故,车主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双方就“精神损害赔偿金”发生分歧引发纠纷。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4日,原告张亮(化名)在被告保险公司为自有汽车办理车辆保险,并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盖章认可;被告保险公司签发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单,被保险人为张亮,承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及附加不计免赔率险,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31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2月25日零时起至2008年2月24日24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