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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未“转保” 索赔未获支持

2012-12-26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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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何某从李某处购得一辆两轮摩托车。此前两天,李某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限额为6000元/车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第35条约定:“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摩托车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


  ■案情简介:何某从李某处购得一辆两轮摩托车。此前两天,李某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限额为6000元/车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第35条约定:“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摩托车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何某和李某均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转让的批改手续。

  后何某驾驶该车时,因自己操作不当不慎摔倒,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5837.11元。出院后其依据李某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索赔,但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第35条的约定拒绝理赔。在多次索赔无果后,何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车上人员责任险6000元。但最终其并未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因何在?

  ■律师分析:本案具有一定典型性,是在汽车交易中买卖双方未注意相关细节,以致产生后续纠纷。

  我们不妨来仔细分析一下:原车主李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限额为6000元/车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之后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履行保险合同,即在享有保险合同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保险合同义务。但是之后李某在将所投保的二轮摩托车出卖给何某时,未按照其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摩托车保险合同第35条的规定办理批改手续。即李某违反了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因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同时,正如作为被告一方的保险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所指出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的保险人为李某,原告何某并不具备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也就无权就所受损失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所以法院才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买主在挑选好中意的车辆并受让时,一定别忘记查看相关的保险合同,并按合同条款的要求及时办理批改手续,以防出现问题后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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