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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误工费中的日平均工资

2012-12-26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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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何计算误工费中的日平均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误工费”、“陪护费”,都涉及到按“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标准问题。实践中,“误工费”、“陪护费”的计算往往以日为基数,即以“日平均工资”

如何计算误工费中的日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误工费”、“陪护费”,都涉及到按“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标准问题。实践中,“误工费”、“陪护费”的计算往往以日为基数,即以“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单元。但在如何计算“日平均工资”的问题上,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一种是简单地用“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除以365天进行计算;另一种则是按月平均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进行计算。笔者认为,第二种计算方法是正确的。


   第一种方法用“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除以365天来计算“日平均工资”,表面看来在数字逻辑上是严谨的,但在法律逻辑上却是错误的,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损害了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以365天作除数,扩大了年度法定的工作天数,在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不变的情况下,扩大实际工作时间,就降低了日平均劳动报酬,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资”是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日平均工资”即劳动者平均每工作一天应得的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工作天数调整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月平均工作天数调整为250天÷12月=20.83天。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平均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应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平均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故,计算“日平均工资”的正确方法应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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