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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倍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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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6 11:43
导读: 人民法院报,2010年12月20日,第3版,新闻案例一则。——————————————————————————–法律快车网交通事故栏目组介绍:《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

      人民法院报,2010年12月20日,第3版,新闻案例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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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快车网交通事故栏目组介绍:

      《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新闻原文:

      《女导游车祸身亡,事故工伤双重索赔均获支持》

      李自庆 缪 汤

      履职过程中,女导游因交通事故死亡。死者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案赔偿后,又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亡保险赔偿金,而旅行社则认为原告方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索赔案中已经获得了巨额赔偿,不应再获得工伤赔偿。日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为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共存的情况下,人身利益可获得双重赔偿,判决旅行社向原告方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万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万元。

      女导游车祸身亡

      旅行社不愿担责

      2007年10月24日,南京某旅行社承接了一单华东五日游业务,由于导游人手不够,就从南京市导游人员管理中心临时聘用林女士为该旅游团导游。林女士是一名优秀的导游,每年旅游旺季聘用她带团的旅游公司很多。

      11月1日,林女士接受该旅行社的指派带团出行。怎知天有不测风云,就在次日林女士带团前往无锡旅游的途中,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林女士在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林女士的丈夫李先生、7岁大的女儿以及她的父母亲悲恸欲绝。

      处理完林女士的后事后,李先生便去找旅行社交涉,毕竟人是在为他们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车祸死亡的,提出要旅行社认可与林女士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林女士属因工死亡,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然而令李先生想不到的是,旅行社却既不承认与林女士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承认林女士的死亡性质属因工死亡,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咽不下这口气,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既要为死去的林女士确认劳动关系和定性为因工死亡,又要向车辆肇事方索赔因林女士死亡而造成的损失。

      经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林女士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得到确认。但旅行社对此不服,他们认为与林女士之间仅是临时聘用关系,根本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上的劳动关系。于是旅行社将李先生告上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林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此案一波三折,最终南京中院终审判决:林女士与旅行社之间存在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

      而李先生等状告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索赔案也在南京另一家法院审结,李先生等4原告共获54万余元的各项损失赔偿,该笔赔偿含林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判决生效后,4原告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拿到了赔偿款。

      工伤死亡被确认

      家人索赔获支持

      依据法院对林女士与旅行社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2009年2月11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对林女士死亡事故的审慎调查,最终作出林女士属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耗时一年多,终为死去的妻子争取到“因工死亡”这一名份,饱受感情创伤的李先生可谓承受了常人难以理解的心理煎熬和等待。

      权威机关作出的工伤死亡认定下达后,李先生即以自己、女儿、岳父、岳母的名义,将旅行社告上鼓楼区法院。他们在诉状中称: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有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因被告旅行社未向社保机构为林女士投保工伤保险,故应由该旅行社按照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向工伤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41万余元,这其中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

      关于死亡补偿金、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李先生等4原告在起诉肇事车辆一案中几乎都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如今他们主张双重索赔,被告旅行社自然不会同意。

      案件审理中,被告旅行社辩称:4原告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经获得本案诉请的各项赔偿,故不应该再获得工伤死亡赔偿,一案二赔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

      围绕原告该不该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原、被告在法庭上交锋激烈,各说各有理。由于双方均不愿让步,导致法庭调解无法继续。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旅行社向4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万元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万元。日前,此案原告方已拿到了执行款。

      ■连线法官

      权利人为何可以双重索赔

      针对本案判决结果和赔偿标准的确定,本案主审法官李子木作了如下释明。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并存的情形下,对人格权利益与身份权利益的赔偿应当适用兼得模式。理由在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客体为复合性权利,既有财产内容,也有人身利益内容。财产性利益赔偿应当填平损害,其民事责任应适用补偿性原则。

      基于人身权无价的属性,人身权无法量化为具体的利益,只能从观念上抽象化地进行评价,按定型化方式设置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从而派生出财产权利益。所以,对与人身利益相关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不应适用补偿性原则,权利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丧葬补助金或丧葬费虽有统一标准,但性质上仍系支出的必要费用,为财产性利益,故权利人不能就该项目获重复赔偿。[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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